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4月17日)
不是说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用未来适应法,那我2022年涉及到2021年的收入,费用,都调整到当时损益,但是比如我现在要做21年汇算清缴,那我21要调吗,22年的呢,不是说汇算清缴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吗?
法理上,2021年度发生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算在2021年度。因此,如果报给税务局2021年度的财报上没有体现这部分的收入与成本费用,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调整,把这部分算上。如果报给税务局的财报已经是调整过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就没有差异的,就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对于2022年度会计处理遵照《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的,将2021年度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体现在了2022年度,就会造成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当然在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也就需要做纳税调整,将这部分给调整出去。
不过,在实务中税务局很多时候也是会根据金额大小来要求企业,金额不大的,不进行纳税调整的,也是没问题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除税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其余的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规定有很多视同销售的情形,对于视同销售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相反的结论: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比如,企业正常购进的办公耗材等,企业办公耗用了,肯定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我们公司财务经理要求会计每周拿到付款单先提前做账再给付款,或者把单子给了出纳就做账,不管是否完成付款,这合理吗?
说是要做到日清月结,但是感觉这种纯理想化的做法只有财务很清闲很没事做才有做到的可能,想问一下这种真的合规吗,合法吗?没有付钱就做账算做假账吗???
没有你说得那么严重,是会计先记账,还是出纳先付款,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也没明确规定。
不过,在原来手工作业时代,银行柜台的储蓄取款作业时,通常就是需要银行的会计柜员先记账,然后才是出纳柜员将现金交给取款的人员。
问题5:工程建设项目现金挂了几千万,但是他的材料又是负得几千万,这样的一种情况大概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没有如实记账,属于“假账”,是会计专员无经验造成的。
实际情况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取了现金,然后以现金去采购了材料或者额外支出,但是材料采购和额外支出都没取得发票,会计就没有如实地反映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同时,材料虽然没取得发票没有做入库的账务,但是却发生了实际领用,领用的账务却按实际处理,因此就出现材料库存为负数的情况。
解决办法:结合实际发生的交易,现在逐一补充记账,该补充入库的材料也要补充入库。
留抵税额,本身在会计核算上就是计入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其实质就等于政府欠企业的钱,原本是能够适用于后期抵扣应交的增值税,属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科目借方余额)。
现在政府出台政策,可以让企业把后期才能抵扣的税额先申请退还,实质上就等于企业把在外的“应收款项”给提早收回了,与企业的“应收账款”提前收回钱一样。
政府补助,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而留抵退税减少的是企业的可以抵扣税额,后期产生了销项税额后,因为可抵扣税额的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留抵退税,对企业的好处是企业提前获得了流动资金,能够适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
这个问题,如果按照常规思维,肯定会有人会说,对公司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然后就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市价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市价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同时按公允市价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对于无力偿还股东借款的,可以由股东赠予给企业(划入资产),股东之间签署一份协议,按照上述规定约定以及会计核算也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然后就不存在还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问题了。
如果用现金或实物(包括服务)奖励员工,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满足合理性的,除国企执行“工效挂钩”外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总额限制;同时,也可当作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集体福利,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允许超出“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用现金或实物(包括服务)奖励员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如果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单独计税。
对于集体福利,理论上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执行中,根据税务总局的口径,对于无法量化到具体个人的集体福利,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集体福利,在实务中就分为了需要交税与可以暂时不交税的两种情况。
如果企业用服务奖励员工或作为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其提供服务有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9:我司员工去其他单位的员工内部食堂吃饭,该公司为非盈利性质食堂,他们是否应该给我们开发票?
一餐每人20元每天,此标准仅为对方食堂采购标准成本价,未收取我们额外费用!现在我公司需要给对方公司支付餐费,但对方公司以他们为非盈利性质食堂不予开具发票,但我方无发票无法入账,该怎么样解决呢?
单位内部食堂,是不能对外服务的,因为内部食堂是免税的。因此,人家食堂确实是无法开出发票的。
对于你们每人每天20元的餐费,其实就是对个人的餐费补贴,已经属于是量化的补贴,按照税务总局的口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企业给员工给员工的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您们企业能自制补助凭证,比如制作一份补助表,列明员工的姓名和金额,由员工签字后即可作为报销和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新闻推荐
相关评论
来自廊坊文安县的客户反馈
这款不锈钢餐桌架子直观很高大上,质量和做工都不错,细节处做的也很到位,精美又有质感,很满意!
来自天津红桥区的客户反馈
一套放起来很好看,款式很高档,做工精致。厂家不锈钢制作的严实,发货过来没有出现破损,总体来说挺满意的。
来自天津滨海新区的客户反馈
款式简单大方显档次很好看,做工精细,实物比照片漂亮,值得购买!
来自廊坊香河县的客户反馈
简约大气上档次,颜色和家里的装修很搭,表面很光滑做卫生也很容易方便,这价格能买到这质量非常满意!!!